(2017)浙0127执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邵志军与余拥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志军,余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579号申请执行人:邵志军,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余拥军,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邵志军与余拥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杭淳商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邵志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余拥军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邵志军案款7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邵志军如发现被执行人余拥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 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