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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学民与李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民,李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2740号原告:李学民,男,195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告:李建伟,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原告李学民与被告李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李学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学民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国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