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学民与李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民,李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2740号原告:李学民,男,195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被告:李建伟,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原告李学民与被告李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李学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学民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国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