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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永济市康惠面粉有限公司、卢三军与王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济市康惠面粉有限公司,卢三军,王培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1799号原告:永济市康惠面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三军。原告:卢三军,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培,女,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永济市康惠面粉有限公司、卢三军诉被告王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永济市康惠面粉有限公司、卢三军于2017年10月25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培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济市康惠面粉有限公司、卢三军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培的起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济市康惠面粉有限公司、卢三军撤回对被告王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永济市康惠面粉有限公司、卢三军负担。审 判 长  杨景萍人民陪审员  李 雪人民陪审员  黄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