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秦良田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良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刑初532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良田,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新化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17]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良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萃、谭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良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秦良田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湘A×××××小型客车搭乘黄某1、黄某2以84km/h的速度沿长沙市岳临高速公路长湘段由南往北行驶至与长韶娄高速公路互通的匝道处恰遇被害人王某1驾驶牌照为湘A×××××小型客车搭乘王某2、向某1、王某3相向行驶至此处。由于被告人秦良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导致其所驾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被害人王某1所驾车辆相撞,造成被害人王某1、王某2、向某1、王某3、黄某1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长沙支队白箬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被告人秦良田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日,被告人秦良田在案发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告人秦良田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26mg/100ml。经鉴定,被害人王某2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王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向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秦良田与被害人王某2、王某1、向某1、王某3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已实际赔偿人民币486000元,另被告人秦良田还赔偿了被害人黄某1人民币2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2、王某1、向某1、王某3、黄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秦良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长沙支队白箬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秦良田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机动车驾驶证、湖南航天医院入院记录、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中南大学出院记录、诊断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王某2、王某1、向某1出具的《关于事故责任方医疗费情况的说明》、黄某1出具的《情况说明》、刑事和解谅解书、收据、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湖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长沙支队高长公交认字[2017]第43510532017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胡某、黄某2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王某2、向某1、黄某1的陈述,被告人秦良田的供述,湖南龙人司法鉴定中心邓飞跃、罗某出具的湘龙司某中心[2017]毒鉴字第2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南省天杰司法鉴定所左某、廖某出具的湘天杰司某所[2017]交鉴字第1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物证鉴定室朱某、周某公物鉴(法临)字[2017]0302、0303、030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良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良田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秦良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秦良田已与被害人王某1、王某2、向某1、王某3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实际赔偿到位人民币486000元,且被告人秦良田已赔偿被害人黄某1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王某1、王某2、向某1、王某3、黄某1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秦良田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秦良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良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语嫣人民陪审员 周继纯人民陪审员 杨继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柳 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法律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