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刘翠娟与青岛恒立物业管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娟,青岛恒立物业管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2447号原告:刘翠娟,女,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玲,山东若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恒立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青岛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范积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红、李延杰,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翠娟诉被告青岛恒立物业管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翠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