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胡彬、周志全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彬,周志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400号申请人胡彬,男,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周志全,男,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四川省大邑县。申请人胡彬与被执行人周志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周志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9民初11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新情况出现,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伟审 判 员 康 洪代理审判员 且国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伍治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