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4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象山新峰农机市场投资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象山新峰农机市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4502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2250029637676),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368号。法定代表人:陈小浦,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象山新峰农机市场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63850471R),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园南路22号。法定代表人:李阿会,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象山新峰农机市场投资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35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新峰农机市场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新峰农机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办理位于象山县丹西街道新丰路380号东首6层房屋(房产证号:2013-××9)按抵押顺位的抵押登记手续,并承担执行费50元。2016年12月2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象山新峰农机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象山新峰农机市场投资有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义务。2017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450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