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91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广州科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佳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科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惠州市佳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91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科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番中公路横沥段22号。法定代表人:郭锡泉。被执行人:惠州市佳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上杨富康国际1307号房。法定代表人:曾冠煌。本院在执行广州科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佳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惠州市佳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湘元审判员 吴铁辉审判员 徐少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凯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