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8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兰德置业有限公司与路振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兰德置业有限公司,路振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8496号原告河南兰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东、优胜北路上都国际1单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0080134D。法定代表人赵丰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冬青、田春雨,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路振超,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河南兰德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路振超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协商解决,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兰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兰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迎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