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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4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齐俊花、王海霞、田恒与被执行人侯赞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俊花,王海霞,田恒,田丰收,侯赞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灵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4执300号申请执行人:齐俊花,女,汉族,1949年12月8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河口乡西河口村3队325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霞,女,汉族,1975年9月28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河口乡西河口村3队325号。申请执行人:田恒,男,汉族,1999年7月26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河口乡西河口村3队325号。申请执行人:田丰收,男,汉族,2007年7月26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河口乡西河口村。被执行人:侯赞松,男,汉族,1969年2月3日出生,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徐庄子村。本院在执行齐俊花、王海霞、田恒、田丰收与侯赞松金钱给付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系外省不知其实际住所,故未能送达执行法律文书,但其肇事车辆已经被灵丘县交警扣押(诉讼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赵守德所有的位于灵丘县新华街南侧(印刷厂院内)房产证号为03001859的担保房及位于灵丘县新建北路东侧房产证号为03003036的担保房两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爱民审 判 员  刘建川人民陪审员  李宏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春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