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4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何新良与张之军、祝小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新良,张之军,祝小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4156号原告何新良,男,汉族,1988年10月10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张之军,男,汉族,1977年4月2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祝小乐,男,汉族,1983年2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告何新良与被告张之军、祝小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何新良无法提供被告现在的详细住所地。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要有明确的住所地,按照原告诉状上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现本案原告也提供不出被告现在的详细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新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回原告何新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楠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人民陪审员 周明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豫1303民初4156号原告何新良,男,汉族,1988年10月10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大屯32号,身份证号411303198810104231。被告张之军,男,汉族,1977年4月2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大庄村中东组,身份证号412901197704025018。被告祝小乐,男,汉族,1983年2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武侯路12号。原告何新良与被告张之军、祝小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何新良无法提供被告现在的详细住所地。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要有明确的住所地,按照原告诉状上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现本案原告也提供不出被告现在的详细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新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回原告何新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肖楠人民陪审员王拥军人民陪审员周明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黄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