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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8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朱绍青与梁菊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绍青,梁菊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8497号原告:朱绍青,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梁菊云,女,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朱绍青与被告梁菊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梁菊云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以普通程序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梁菊云因需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于2016年2月8日出具借条一份,书面约定月利率1.5%。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菊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绍青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2月8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8元,由被告梁菊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江 伟人民陪审员  杜志才人民陪审员  杨文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敏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