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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宋致荣申请执行刘生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致荣,吴巧玲,刘生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1422号申请执行人:宋致荣,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满达小区。申请执行人:吴巧玲,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满达小区。被执行人:刘生美,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阳光新城小区。申请执行人宋致荣、吴巧玲与被执行人刘生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刘生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2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博审判员  代庆审判员  孙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