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姜锡炳与吴开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锡炳,吴开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5民初940号原告:姜锡炳,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永安市,现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声瑞,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开炎,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姜锡炳与被告吴开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锡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声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开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锡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吴开炎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9日,吴开炎向姜锡炳借款33000元,后吴开炎归还姜锡炳13000元。2016年9月15日,吴开炎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姜锡炳收执,借条载明“兹借到姜锡炳现金人民币贰万元(20000)到九月二十日还清,超过一天每天按一万元每天100元利息……”等内容。还款期限届满后,姜锡炳向吴开炎多次催要未果。吴开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9日,吴开炎向姜锡炳借到现金33000元。同年9月15日,吴开炎归还了借款13000元给姜锡炳。同日,吴开炎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姜锡炳收执,借条载明“兹借到姜锡炳现金人民币贰万元,到九月二十日还清,超过一天每天按一万元每天100元利息……”等内容。借款期限届满后,吴开炎未能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吴开炎向姜锡炳借款结欠本金20000元,有吴开炎出具的借条及姜锡炳在法庭上的陈述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据此,姜锡炳要求吴开炎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条上约定一万元每天按100元计算利息明显过高,现姜锡炳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吴开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吴开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姜锡炳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吴开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罗琳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童文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