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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黄杰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杰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执207号被执行人:黄杰聪,男,汉族,1990年3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恩平市。因运输毒品罪、寻衅滋事罪一案,现在四会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黄杰聪犯运输毒品罪、寻衅滋事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刑初37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第二项,黄杰聪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以(2017)粤07执207号案执行该判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以及本院依法到工商、国土、住建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锦健审 判 员  陈耀强代理审判员  黄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孟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