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1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某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2041号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系调兵山市励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某,系该公司行政部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592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1796元,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2179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梦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