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恢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小平与夏则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平,夏则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恢703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平,男,汉族,1965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夏则勇,男,汉族,1963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小平与被执行人夏则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小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案外人黄常聪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人和街48号1幢1层80号商服用房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5)奉法民初字第0385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登记在黄常聪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人和街48号1幢1层80号商服用房予以查封;现本案申请执行人已胜诉且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小平与案外人黄常聪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黄常聪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人和街48号1幢1层80号(产权证号:301房地证2013字第10073号)商服用房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山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