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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2执6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董洪鹤与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红升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洪鹤,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红升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6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洪鹤,男,1983年1月19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本市新兴区红旗镇红升村。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红升村。法定代表人:英瑞学,主任。本院在执行董洪鹤与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红升村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申请人董洪鹤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红升村于2017年10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红升村在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董洪鹤案件款11,057.10元。二、执行费66.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才审判员  甄连君审判员  王长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