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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3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3923南京栖霞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贾俊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栖霞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贾俊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3923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栖霞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76416310H,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分区。法定代表人:黄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贾俊兵,男,197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南京栖霞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贾俊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91民初88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贾俊兵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贾俊兵银行存款人民币4658.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