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康天光与张勤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天光,张勤廉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特3号申请人:康天光,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申请人:张勤廉,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康天光与张勤廉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于2017年10月25日经永昌县水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张勤廉赔偿王伟云4**元,赔偿康天光500元,现金赔偿,2017年4月15日由瞿全忠负责履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康天光与张勤廉于2017年4月15日经永昌县水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小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