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刑更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玉林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玉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刑更401号罪犯张玉林,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小学文化程度,现在山东省鲁北监狱服刑。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2011)沂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0年5月11日起,于2011年1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月25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满日期2021年5月10日。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北监狱于2017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北监狱提出,该犯近期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积1800分,受表扬3次,被评为2015年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6年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罚金未缴纳,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并附有罪犯张玉林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该犯近期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并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现积1800分,受表扬3次,被评为2015年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6年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未缴纳罚金。本院认为,罪犯张玉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且未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鉴于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时已予从严,故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玉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维华审判员 王胜伦审判员 张魁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