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民初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凤翔县新合作家鑫连锁超市与李红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翔县新合作家鑫连锁超市,李红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2250号原告:凤翔县新合作家鑫连锁超市。住所地凤翔县彪角镇中心市场内。法定代表人:郑健,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强,扶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红刚,男,生于1978年6月5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原告凤翔县新合作家鑫连锁超市与被告李红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凤翔县新合作家鑫连锁超市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翔县新合作家鑫连锁超市撤诉。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