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林桂琴与白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包俊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桂琴,白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包俊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1775号原告:林桂琴,住白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仁,白山市江源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白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浑江区浑江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该公司经理。被告:包俊锋,住白山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文福路汇鑫大厦A门*******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孙宝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德中,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桂琴诉被告白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包俊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白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桂琴撤回对被告白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