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长岭县文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岭县文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财保44号申请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霍某,营业部职员。被申请人:长岭县文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申请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办公楼、库房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坐落于长岭县光明乡政府驻地长白公路西侧的办公楼、库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查封期间的财产不准有抵押、出租、转让、变卖、毁损等行为,必须保证查封财产的安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处分查封财产时,必须及时通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申请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保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保的法律后果。审判长 郑 娜审判员 赵 瑞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海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