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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显流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显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1332号罪犯陈显流,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政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7日作出(2009)政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显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返还被害人李某等三人经济损失共901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10196.6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以(2014)南刑执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显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5次表扬。罪犯考核自2014年2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296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三课”学习成绩单,进账消费清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显流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1月14日至2024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征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