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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执49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蚌埠市顺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汇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慈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顺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汇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慈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徐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11执49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顺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北路1090-1096。法定代表人:高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汇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龙华路466号406室。法定代表人:徐其峰,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慈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绿地花都小区第26幢1单元3层303号。法定代表人:徐其峰,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其峰,男,汉族,1970年4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皖0311执495号之一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其峰与其妻崔艳共同共有的登记在崔艳名下位于蚌埠市绿地花都小区××楼××单元××面积为131.16平米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19××79),现因被执行人徐其峰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其峰与其妻崔艳共同共有的登记在崔艳名下位于蚌埠市绿地花都小区26号楼1单元3层303号面积为131.16平米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19××79)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赵剑平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封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