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治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4刑初46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治洋,男,1992年8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射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16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8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5月16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诉刑诉[2017]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治洋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晓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春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治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间,被告人王治洋单独或者结伙陈某7龙(已判决)在射阳县境内盗窃作案13起,采用撬门、溜门或者砸车窗玻璃的手段,窃得人民币8030余元(以下计币单位同)、华为手机1部、测距仪1台、三星手机1部、软盒中华香烟18包、云烟6包,所窃现金连同实物共计10600余元;另窃得香烟、公章、笔记本电脑、假冒LV钱包等物。被告人王治洋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分别赔偿被害人张某1、顾某1100元、1300元;部分赃物经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物证鉴定、价格鉴定、辨认、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治洋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治洋对指控其犯盗窃罪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间,被告人王治洋单独或者结伙陈某7龙(已判决)在射阳县境内盗窃作案13起,采用撬门、溜门或者砸车窗玻璃的手段,窃得人民币8030余元(以下计币单位同)、华为手机1部、测距仪1台、三星手机1部、软盒中华香烟18包、云烟6包,所窃现金连同实物共计10600余元;另窃得香烟、公章、笔记本电脑、假冒LV钱包等物。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王治洋结伙陈某7龙(已判决)至射阳县合德镇庆南小区西侧被害人张某1经营的“学林超市���,撬门进入窃得一元硬币500余枚、中华香烟2条、五星红杉树香烟7条、黄南京香烟7条。2.2016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治洋至射阳县合德镇金御世家小区西侧金御港湾洗浴中心,溜门进入窃得现金430元、软盒中华香烟6包、硬盒中华香烟4包、苏烟2包、五星红杉树香烟2包、金南京香烟3包。3.2017年2月14日夜间,被告人王治洋至射阳县合德镇振阳街速派奇电动车专卖门市门前路段,采用砸车窗玻璃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金某苏J×××××白色奇瑞轿车内已拆封的硬盒中华香烟1包。经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玻璃价值200元。4.2017年2月14日夜间,被告人王治洋至射阳县合德镇沿河路阳光海岸小区北门西侧路段,采用砸车窗玻璃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高某苏J×××××号黑色福特轿车内深色拎包1只,内有现金800元、公章1枚,黄金叶天叶香烟2包等物。经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玻璃价值200元。5.2017年2月18日夜间,被告人王治洋至射阳县合德镇水产路桦枫商务酒店门前路段,采用砸车窗玻璃的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1苏E×××××号黑色奥迪轿车内现金400余元。经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玻璃价值300元。6.2017年2月22日夜间,被告人王治洋至射阳县合德镇人民东路顺鑫宾馆门前路段,采用砸车窗玻璃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施某苏J×××××号白色悦达起亚轿车内黑色华为手机1部、内有戴尔笔记本电脑的红色电脑包1只、内有多张银行卡的橘红色卡包1只,后至自助银行取款机分别取现1500元、2300元。经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窃手机价值175元、被损玻璃价值200元。7.2017年3月15日夜间,被告人王治洋至射阳县合德镇德发大道淮剧团家属区南侧路段,采用砸车窗玻璃的手段,窃得被害人翟某苏J×××××号白色本田轿车内现金100余元。经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玻璃价值300元。8.2017年3月19日夜间,被告人王治洋至射阳县合德镇沿河路水木清华小区北门路段,采用砸车窗玻璃的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苏J×××××号白色哈弗轿车内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内有身份证及照片等物的女士挎包1只。经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玻璃价值200元。9.2017年3月21日夜间,被告人王治洋至射阳县长途客运汽车站北侧九峰装饰城门前路段,采用砸车窗玻璃的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3苏J×××××号白色尼桑轿车内现金2000元。经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玻璃价值250元。10.2017年3月28日夜间,被告人王治洋至射阳县合德镇太阳城东门北侧大龙火锅店门前路段,采用砸车窗玻璃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杜某1足苏J×××��×号白色广本轿车内手包1只,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经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玻璃价值700元。11.2017年3月30日夜间,被告人王治洋至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路东方明珠小区西侧路段,采用砸车窗玻璃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1JC9R77号白色丰田轿车内黄金叶天叶香烟1条、硬盒中华香烟2条、金南京香烟2条及测距仪1台。经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窃测距仪价值600元、被损玻璃价值700元。12.2017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治洋至射阳县合德镇水产路桦枫商务酒店门前路段,采用砸车窗玻璃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支某JNQ006号白色奇瑞轿车内软盒中华香烟9包、硬盒中华香烟7包。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测站检验,被窃软盒中华香烟系真品卷烟。经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证明,真品软盒中华香烟每包70元。经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玻璃价值150元。13.2017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治洋至射阳县合德镇双山纺织厂职工宿舍楼南侧,采用砸车窗玻璃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2J536F3号白色雷诺轿车内软盒中华香烟9包、云烟6包、内有化妆品的橘红色化妆包1只、内有假冒LV钱包1只、黑色三星手机1部、发票若干等物的假冒PRADA拎包1只。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测站检验,被窃软盒中华香烟、云烟系真品香烟。经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证明,真品软盒中华香烟每包70元、真品云烟每包23元。经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窃手机价值400元、被损玻璃价值800元。另查明:1.2017年2月15日夜间,被告人王治洋至射阳县合德镇虹亚新城小区南侧九门提督私房牛肉面馆门前路段,将被害人陈某3J7628Q号白色江淮S3轿车车窗砸坏,未窃得财物。经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玻璃价值500元。2.2017年3月30日夜间,被告人王治洋至射阳县合德镇人民东路郑师傅酒楼西门南侧路段,将被害人张某2J292P7号棕色悦达起亚轿车车窗砸坏,未窃得财物。经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玻璃价值700元。被告人王治洋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分别赔偿被害人张某1、顾某1100元、1300元;部分赃物经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3、唐某、张某4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1、顾某、金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治洋及同案犯陈某7龙的供述和辩解;5.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生物物证鉴定、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7.射阳县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证明效力,足可证实本案相关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治洋以非法占有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治洋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治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治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治洋曾因犯盗窃罪受刑事处罚后,再次犯罪,可酌定从重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治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一七年四月十二日起,至二○一八年六月十一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二、本案所涉未退还赃款、赃物:1、被害人金玉坤硬盒中华香烟1包;2、被害人高亮亮现金人民币800元、黄金叶香烟2包;3、被害人王永茂现金人民币400元;4、被害人施红梅现金人民币3800元;5、被害人翟学凡现金人民币100元;6、被害人王斐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7、被害人王延政现金人民币2000元;8、被害人陈宏兵黄金叶香烟1条、硬盒中华香烟17包、金���京香烟2条;9、被害人陈志龙软盒中华香烟2包、云烟3包;责令被告人王治洋继续退赔,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晓娥审 判 员 韦勇民人民陪审员 周军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祁汝科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