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3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与王丹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32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住所地:河间市京开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809594499Q。法定代表人:王庆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职员,。被告:王丹,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诉被告王丹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苑柳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左忠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段文杰书 记 员 XX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