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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5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朗沙南星一股份合作经济社与冯惠生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朗沙南星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冯惠生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5477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朗沙南星一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朗沙社区,组织机构代码:59013568-4。负责人:李瑞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辉,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惠生,男,195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朗沙南星一股份合作经济社与被告冯惠生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朗沙南星一股份合作经济社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12.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国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婉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