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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民初3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袁明策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明策,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3836号原告:袁明策,男,199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13280030C。法定代表人:胡恒春,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明策与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明策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明策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明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袁明策负担。审判员  邵明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倩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