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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丁翠青、杨积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翠青,杨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883号申请执行人:丁翠青,女,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杨积平,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迎江区,本院依据(2017)皖0802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积平银行存款54235.6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