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丁翠青、杨积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翠青,杨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883号申请执行人:丁翠青,女,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杨积平,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迎江区,本院依据(2017)皖0802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积平银行存款54235.6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