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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23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周海滨与郭智信、刘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滨,郭智信,刘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2373号之一原告:周海滨,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郭智信,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刘壮,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8016520846。主要负责人:冷日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咏梅,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8030615870。主要负责人:李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鲜萍,该公司员工。原告周海滨与被告郭智信、刘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周海滨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滨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连永审 判 员  石鑫润人民陪审员  苗庆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新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