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81行审175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麻城市金桥大道158号。法定代表人张耀发,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陶解珍,男,住麻城市。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麻工商处字(2016)4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并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麻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广军
审判员 占 云
审判员 程鸿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毛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