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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马静与美绮(宁夏)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静,美绮(宁夏)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1529号申请执行人:马静,女,1989年6月7日出生,回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美绮(宁夏)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林明钢,该公司总经理。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金劳人仲裁字[2016]13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0573元(含执行费58元),未执行标的105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美绮(宁夏)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明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金劳人仲裁字[2016]13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