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2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汤勇与被执行人卢丽君、徐梓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勇,卢丽君,徐梓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2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勇,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卢丽君,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梓菲,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勇与被执行人卢丽君、徐梓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湘0111民初152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卢丽君名下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东方之珠商住大厦1006号房屋(权证号:00385760,查封日期从2017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已知抵押),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信息。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眺宇审判员 谭会军审判员 罗 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松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