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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61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孙亚冰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孙亚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61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7号工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498971-3。负责人:董继松,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理智、邬字书,福建问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亚冰,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孙亚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575.5元,提取了被执行人公积金26380元,其中收取诉讼费3024元,剩余执行款63931.5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203执61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阳群力审 判 员 吴 兆 安审 判 员 陈 晓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