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1427号原告易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1427号原告:易某某,女,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被告:田某某,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原告易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易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易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易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田代飞代理审判员 彭微微人民陪审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