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3130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1427号原告易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1427号原告:易某某,女,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被告:田某某,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原告易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易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易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易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田代飞代理审判员  彭微微人民陪审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