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9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艳东与梁凤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东,梁凤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9执284号申请执行人李艳东,公民身份号码230125198911071312,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宾安镇新民村新民屯,现住黑龙江省宾县新缘现代城5号楼四单元401室。被执行人梁凤斌,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741120481X,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合居乡新村大伙房屯68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艳东与被执行人梁凤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9民初16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70,500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湛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