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兵与孔祥政、达州市罗浮建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兵,孔祥政,达州市罗浮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李兵,男,生于1966年6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孔祥政,男,生于1973年3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达州市罗浮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3272550法定代表人向荣,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兵与被执行人孔祥政、达州市罗浮建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孔祥政、达州市罗浮建工有限公司已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7民终7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03执11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 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牟正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