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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02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化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502刑初255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化明,男,1961年1月7日出生于宁夏中卫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务农,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7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沙检公诉刑诉[2017]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化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化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7月3日23时许,被告人王化明无驾驶资格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中卫市沙坡头区兴仁镇兴仁村五队沙石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兴仁村五队李某某家门口路段处时,与迎面行驶的石某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相撞。经鉴定,王化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5.42mg/100ml。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坡头区交警四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石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化明负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化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检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坡头区交警四大队卫公交沙(四)认字(2017)第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宁平司鉴(酒检)字(2017)5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李某某、石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化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化明无驾驶资格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化明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化明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化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化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刘文洪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