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战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合生,李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刑初678号自诉人逯合生,男,1938年1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人李战,男,195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兰考县。2017年10月18日兰考县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以被告人李战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兰考县公安局移送,兰考县公安局认为被告人李战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未予立案。自诉人逯合生以被告人李战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诉称,被告人与自诉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将自诉人打伤,因协调未果,自诉人诉至法院,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兰民初字第02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给付自诉人欠款15996.13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仍不履行,自诉人向兰考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仍拒不履行,被告人家庭富裕,有耕地,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履行。自诉人认为,被告人李战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李战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逯合生于2017年10月25日以已与被告人李战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李战已全部履行执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李战的控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逯合生与被告人李战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李战已全部履行执行义务,自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逯合生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峰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