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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3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瑞锋与张小货、张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锋,张小货,张风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3282-1号原告:王瑞锋,男,汉族,1968年3月15日生,石家庄市藁城区人。被告:张小货,男,汉族,1955年1月13日生,石家庄市藁城区人。被告:张风英,女,汉族,1955年12月10日生,石家庄市藁城区人。原告王瑞锋诉被告张小货、张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王瑞锋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瑞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瑞锋承担。审判员  马召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