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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执5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泉州市弘业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泉州市弘业商贸有限公司,黄癸滨,庄新国,陈凤娜,骏德(福建)酒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泓润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东南路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执5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29号,组织机构代码:56338248-7。法定代表人:王文坤。被执行人:泉州市弘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青阳泉安中路泉隆大厦12楼B座,组织机构代码:78450301-9。法定代表人:庄鸿程。被执行人:黄癸滨,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庄新国,男,1967年6月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晋江市。被执行人:陈凤娜,女,1972年3月2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晋江市。被执行人:骏德(福建)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青阳镇泉安中路泉隆大厦14楼,组织机构代码:79376817-4。法定代表人:庄鸿程。被执行人:泉州市泓润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青阳清莲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4905474-8。法定代表人:庄鸿程。被执行人:泉州市东南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雪峰华侨农场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938058-X。法定代表人:林尔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泉州市弘业商贸有限公司、黄癸滨、庄新国、陈凤娜、骏德(福建)酒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泓润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东南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晋江市辖区内,且其在晋江市人民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系列案件,为便于对被执行人涉及的执行案件统一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6)闽05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春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