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衡达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衡达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323号申请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205号。法定代表人:侯尚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衡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东元路7B区3厅121号。法定代表人:胡官彦,该公司总经理。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衡达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民再3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退还申请人25万元。执行费384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等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当事人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田东升审判员 朱 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