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林平、范巧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平,范巧霞,黄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306号申请执行人:林平,女,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范巧霞,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黄铭峰,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平与被执行人范巧霞、黄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范巧霞、黄铭峰未履行本院(2016)闽0103民初42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期间,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苏闽审判员 叶大松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俊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