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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督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树初与伍亮兴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伍亮兴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督监3号原申请人李树初。原被申请人伍亮兴。申请人李树初与被申请人伍亮兴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以(2015)新法民督字第7号立案,于2015年4月15日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伍亮兴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树初37万元。申请费2280元,由被申请人伍亮兴负担。被申请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树初申请发放37万元的支付令,其中包括债权人为伍锡忠的3万元债权在内,对该3万元申请人李树初不具备申请资格,故已发放的支付令依法应予撤销。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化县人民法院(2015)新法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二、驳回李树初的支付令申请。审 判 长  陈湘元审 判 员  羊丽清审 判 员  周三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曹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