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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2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凯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凯声,赵衍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2531号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3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被申请人:王凯声,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赵衍丽,女,成年,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凯声、赵衍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8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凯声、赵衍丽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8500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褚云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冯 毅书 记 员 王 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