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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1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春辉与西安春煜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辉,西安春煜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2861号原告张春辉,男,汉族,1982年2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西安春煜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昆明路2号昆明花园9幢1单元10层11002室。法定代表人郑银平,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辉诉被告西安春煜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景振宇审判员  雷翕萍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丹打印:相丽华校对:魏张红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