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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3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满秀坤;地税六分局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秀坤,山西省大同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六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满秀坤,女,住大同市矿区。被执行人:山西省大同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六分局。负责人:张xx,男,48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xx,43岁。满秀坤与山西省大同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六分局劳动争议一案,大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同劳人仲裁(2016)第23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为申请人到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缴纳2000年2月10日到2014年6月4日(申请人2014年6月4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费,双方各自承担应缴部分。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及协调,被执行人多次到养老保险机构去缴纳满秀坤的养老保险,均未缴纳成功,且被执行人出具复函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答复,满秀坤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50)岁,不能再为满秀坤缴纳2000年2月10日至2014年6月4日的养老保险,并称如养老保险机构可以缴纳养老保险时,被执行人随时为满秀坤缴纳养老保险。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积极协调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但客观并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无法收取满秀坤的相关保险费用,执行不能的事实客观存在,且双方当事人亦未达成互谅互让的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