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丛纯滋、丛歧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纯滋,丛歧滋,丛林,丛岚,丛田,王树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执147号申请执行人:丛纯滋,男,192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执行人:丛歧滋,女,193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丛林,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丛岚,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丛田,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树建,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服刑。申请执行人丛纯滋、丛歧滋、丛林、丛岚、丛田与被执行人王树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28日作出(2006)威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199905.93元。经刑庭移送,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树建正在服刑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威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军审判员  孙建国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明涛 百度搜索“”